看法总结:
1、不同特点是不是为专利核心革新点。
2、不同特点是不是是现有技术,且满足等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涉及案例:
一审 广州常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96号
二审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282号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0410065862.9;专利名字: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办法
独立权利需要:
1、一种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办法,其特点在于操作办法为:
a:整平场地;
b:双向搅拌桩机定位:起重机悬吊搅拌机到指定桩位并对中;
c:搅拌下沉:启动双向搅拌桩机,使双向搅拌桩机钻杆沿导向架向下 切土,开启送浆泵,向土体喷水泥浆,双向搅拌桩机钻杆上分别正、反向旋转 的叶片同时旋转搅拌水泥土;
d:双向搅拌桩机钻杆持续下沉并搅拌水泥土,直到设计深度;
e:搅拌提高的同时,双向搅拌桩机钻杆上正反向旋转的叶片继续搅拌 水泥土;
f:提高、搅拌到地表或设计标高以上50cm,完成双向搅拌水泥土搅拌 桩的施工。
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升水泥土搅拌桩的水平。
核心技术方法是:在内钻杆上设置正向旋转叶片,在外钻杆上安装反向旋转叶片,得到的双向搅拌桩机钻;也就是办法中使用的双向搅拌桩机钻的本身。
审判经过
案件争议焦点为:权利需要b步骤中桩机的“起重机悬吊定位”办法是不是与被诉侵权办法“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等同。
一审法院觉得:等同技术特点,是指被诉侵权策略的技术特点与所记载的技术特点以基本相同的方法,达成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成效,并且本范围普通技术职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到的特点。经比对,原告创造专利用的是起重机悬吊搅拌机至指定桩位并对中,与被告施工用的搅拌桩机自带液压支承部行走至指定桩位并对中,故两者施工办法用的是完全不一样的技术方法,因此,两者的技术特点并不等同。因此,判决被告涉案办法没侵犯原告专利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觉得:涉案专利作为成桩操作的工艺,搅拌桩机的移动定位方法并非整个工艺步骤的重点所在。考虑到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立法目的,本院觉得在被诉侵权施工办法其他操作办法和步骤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被诉侵权施工办法亦完全拥有涉案专利双向搅拌施工法的革新点的状况下,对于二者在搅拌桩机的移动定位方法上是不是构成等同的认定,宜从宽判断。
“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与“起重机悬吊定位”技术方法基本相同,达成功能基本相同,达到基本相同的成效。且“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的办法已经被专利文献公开而成为一项公开的技术,被上述人二审中亦确认被诉侵权施工办法使用的“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的办法是一项通用技术。因此,同样是为了达成重物在竖直方向上升降并水平方向上行进的功能和成效,将在重物上方施加向上用途力的“悬吊”方法替换成在重物下方施加向上用途力的“顶起”方法,是本范围普通技术职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能联想到的惯常替换的技术方法。综上所述“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与“起重机悬吊定位”构成等同。因此,判决被上述人侵犯上述人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