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园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婴幼儿园的科学习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育和教育水平,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流程。
第二条 婴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婴幼儿推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婴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要紧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规范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婴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婴幼儿身心进步特征和规律,推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方位进步的教育,促进婴幼儿身心和谐进步。婴幼儿园同时面向婴幼儿父母提供科学婴幼儿教育指导。
第四条 婴幼儿园适龄婴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婴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婴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的是:
促进婴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进步,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进步婴幼儿智商,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萌发婴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惜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与活力四射的性格特点。
培养婴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婴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惜婴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婴幼儿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婴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婴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婴幼儿园每年秋天招生。平常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婴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里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具备同意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婴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员工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婴幼儿入园前,应当根据卫生部门拟定的卫生保健规范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婴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婴幼儿园规模应当有益于婴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低于360人。婴幼儿园每班婴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婴幼儿园每班婴幼儿人数酌减。
婴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婴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婴幼儿园应当严格实行国家和地方婴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打造完善门卫、房子、设施、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婴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规范,打造安全责任制和应对预案。
第十三条 婴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与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按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婴幼儿园不能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能用危房。婴幼儿园的设施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水平标准和环保需要。入园婴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婴幼儿园应当严格实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婴幼儿园教职工需要具备安全意识,学会基本急救知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办法,在紧急状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婴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1日生活,并按期组织拓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婴幼儿园应当结合婴幼儿年龄特征和同意能力拓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婴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准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婴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婴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婴幼儿园需要切实做好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园应当严格实行《托儿所婴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方法》与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规范。
第十八条 婴幼儿园应当拟定适当的婴幼儿1日生活作息规范。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状况下,婴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天天不能少于2小时,寄宿制婴幼儿园不能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区域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婴幼儿健康检查规范和婴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婴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婴幼儿视力。婴幼儿园对婴幼儿健康进步情况按期进行剖析、评价,准时向父母反馈结果。
婴幼儿园应当关注婴幼儿心理健康,重视满足婴幼儿的进步需要,维持婴幼儿积极的情绪状况,让婴幼儿感觉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卫生消毒、晨检、午检规范和病儿隔离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婴幼儿园应当打造传染病预防和管理规范,拟定突发传染病应对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婴幼儿园应当打造患病婴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规范,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赞同,婴幼儿园不能给婴幼儿用药。婴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婴幼儿用药安全。婴幼儿园内禁止抽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婴幼儿园应当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婴幼儿菜谱,按期计算和剖析婴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婴幼儿合理膳食。婴幼儿园应当每周向父母公示婴幼儿菜谱,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婴幼儿园应当配各必要的设施设施,准时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婴幼儿园应当培养婴幼儿好的大小便习惯,不能限制婴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园应当积极拓展合适婴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借助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原因与当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训练婴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状况下,每天户外体育活动不能少于1小时。婴幼儿园在拓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婴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园夏天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天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预防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婴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婴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需要:
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趋势,符合婴幼儿年龄特征,重视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婴幼儿个性健康进步。
面向全体婴幼儿,热爱婴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范围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婴幼儿1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方法的交互用途。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好环境,为婴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1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重视婴幼儿的直接感知、实质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婴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婴幼儿园平时生活组织,应当从实质出发,打造必要、适当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婴幼儿的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婴幼儿园应当为婴幼儿提供多姿多彩的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内容应当依据教育目的、婴幼儿的实质水平和兴趣确定,以按部就班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一个婴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婴幼儿多方面进步的需要,促进每一个婴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进步。教育活动的过程应重视支持婴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婴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婴幼儿进行全方位进步教育的要紧形式。婴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合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拓展多种游戏。
婴幼儿园应当依据婴幼儿的年龄特征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婴幼儿依据自己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婴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婴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方位进步。
第三十条 婴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要紧的教育资源,合理借助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地区活动空间,提供合适婴幼儿年龄特征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婴幼儿读物,支持婴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起婴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婴幼儿园应当打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环境,打造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婴幼儿园应当充分借助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婴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婴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好行为习惯为主,重视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婴幼儿生活与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婴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婴幼儿的个体差异,依据婴幼儿不一样的心理进步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办法,重视培养婴幼儿好的个成人性心理品质。婴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忙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婴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合适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婴幼儿园不能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能拓展任何违背婴幼儿身心发展趋势的活动。
第六章 婴幼儿园的园舍、设施
第三十四条 婴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厕所、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婴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婴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寄宿制婴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婴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依据婴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婴幼儿园应当配备合适婴幼儿特征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与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玩教具应当具备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需要。婴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第三十七条 婴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需要,与设施设施、玩教具配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七章 婴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婴幼儿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职员、炊事员和其他员工等职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婴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备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惜婴幼儿,具备专业常识和技能与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婴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中止在婴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能在婴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婴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流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婴幼儿园工作历程和肯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婴幼儿园园长职位培训合格证书。
婴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婴幼儿园园长负责婴幼儿园的全方位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贯彻实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负责打造并组织实行婴幼儿园的各项规章规范;
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守卫工作;
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与其他员工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变他们的工作条件;
组织管理园舍、设施和经费;
组织和指导父母工作;
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婴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流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婴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婴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方位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察看知道婴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婴幼儿的进步水平和兴趣需要,制定和实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婴幼儿1日生活;
创设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拓展适合的教育活动;
严格实行婴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规范,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婴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与父母维持常常联系,知道婴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婴幼儿特征的教育手段,相互配合一同完成教育任务;
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按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同意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婴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流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拥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婴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本班房舍、设施、环境的清洗卫生和消毒工作;
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婴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在卫生保健职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实行婴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规范;
妥善保管婴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施、用具。
第四十三条 婴幼儿园卫生保健职员除符合本流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获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常识培训。
婴幼儿园卫生保健职员对全园婴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帮助园长组织推行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并监督实行;
负责指导调配婴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察看,做好婴幼儿营养、成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按期组织婴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婴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帮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向婴幼儿园教职工和父母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园其他员工的资格和职责,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婴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婴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婴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备,保障有应具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同意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婴幼儿园,应当同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婴幼儿园收费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实行。
婴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父母公示,同意社会监督,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婴幼儿园不能以培养婴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成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婴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婴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根据规定的用法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婴幼儿园举办者筹备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肯定比率用于改变办园条件和拓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婴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规范,保证全部用于婴幼儿膳食,每月向父母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规范,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同意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婴幼儿园应当依法打造资产配置、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规范,严格实行有关财务规范。
第九章 婴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婴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婴幼儿家庭交流合作,为父母提供科学婴幼儿教育宣传指导,帮助父母创设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一同担负教育婴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婴幼儿园与父母联系的规范。婴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父母正确知道婴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办法,按期召开父母会议,并接待父母的来访和咨询。
婴幼儿园应当认真剖析、吸收父母对婴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建议与建议。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父母开放日规范。
第五十四条 婴幼儿园应当成立父母委员会。
父母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婴幼儿园要紧决策和事关婴幼儿切身利益的事情提出建议和建议;发挥父母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婴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父母知道婴幼儿园工作计划和需要,帮助婴幼儿园拓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父母委员会在婴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婴幼儿园应当加大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婴幼儿教育常识,拓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婴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婴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婴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员工的代表与婴幼儿父母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按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规范的打造、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职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策略,与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要紧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婴幼儿园应当加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用途、战斗堡垒用途。婴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拓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婴幼儿园工作中有哪些用途。
第五十八条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教职工大会规范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依法加大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教研规范,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质问题。
第六十条 婴幼儿园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婴幼儿园应当同意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状况。
婴幼儿园应当依法同意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职员奖惩、安全管理与与家庭、小学联系等规范。
婴幼儿园应当打造信息管理规范,根据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婴幼儿园管理信息管理软件的有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婴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婴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员工轮流休假。具体方法由举办者拟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流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婴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流程,制定具体推行方法。
第六十六条 本流程自2016年3月1日起实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婴幼儿园工作流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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