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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规范

www.xtxh1.com 2024-08-12 婚姻家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原、被告地位确立的规范,实质操作中也没有其他问题。但在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提起无效婚姻诉讼时,当事人应怎么样确定呢?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以原告的攻击倡导和被告的防御抗辩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中,需要作为当事人基本结构的原、被告须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新定义与传统当事人定义最根本有什么区别,是承认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只不过纯粹当事人。基于是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因,诉讼权被具体化为两类“诉讼推行权”。一类是基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推行权,另一类是与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无直接关系而专门地基于诉讼法上的原因而产生的诉讼推行权。在由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无效婚姻诉讼中, 利害关系人对婚姻的效力并无实体法上的权益,而是基于诉讼法上的规定和理由享有诉权,成为了原告。这种诉讼法上的规定是基于哪种考虑呢?在民事诉讼关于诉的理论中,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请具备“法律上的利益”是引发诉讼的原因,无效婚姻诉讼作为一种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婚姻关系存在的具体状况之诉。因而无效婚姻诉讼是消极性确认之诉。在德国与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如此的规定,“只有对通过裁判来即时确定之事情存有法律上的利益时,方可提起确认之诉”。也就是说,确认之诉的当事人也需要对诉请享有 “法律上的利益”。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是该种“法律上的利益”的对立双方。原告与被告两方当事人“法律上的利益”的对立关系成为诉讼的基本架构。倡导利益者为原告,被倡导利益者成为被告。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无效婚姻诉讼中,这种“法律上的利益”具体是什么呢?《司法讲解》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其目的则在于可以在尊重当事人私生活活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间寻求最好结合点。

Tags: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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